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豁免学分

香港中文大学(深圳)通识教育豁 免科目及学分的处理原则与方法

1. 一般豁免原则

1.1 学生自他校修读之科目,倘在范围及程度方面与本校通识科目相类似,及可提供该生充分知识以修读更高程度科目者,可获考虑给予豁免修读及学分。

1.2 豁免与否视乎颁授该学历之院校学术地位、有关科目之上课时数、课程内容程度、所得成绩、修读年份等。特定情况下,通识教育部门可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,或指定完成额外功课以补充学时。

1.3 获豁免的科目一经认可为相当于本校某科目后,学生即被视为已修毕后者,学生不可修读已豁免之科目。

1.4 经认可而豁免科目之成绩将不计入学生之平均积点内。

1.5 每个科目获豁免的学分按上述原则决定,上限为3学分。

2. 申请指引

2.1 学生把所需文件及资料准备齐全后,交由受理的学院。学院分类整理之后,统一上交到通识教育办公室。由于审核需时,学生应尽快提交申请,以免影响以后的选课。

2.2 申请所需文件

2.2.1 填妥的豁免学分申请表

2.2.2 有关院校发出的证书/文凭/成绩表的副本: 如有需要,学生必须亲身向通识教育组办公室出示文件正本作验证,或学生自行洽请有关院校将成绩表寄达通识教育组办公室。

2.2.3 科目说明:申请豁免的科目的资料,包括:

(a) 授课学时

(b) 课程内容

(c) 评估方式

2.2.4 上列各项证明文件如尚未齐备,恕不考虑申请。

 

2017年11月

请参考GE课程设计及课程列表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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